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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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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一、教唆犯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二、 怎樣認定教唆犯

教唆犯由於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較難以認定。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把教唆他人犯罪與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滿的思想意識是對青少年的一種腐蝕,青少年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惡性發展,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的行為,還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實施某一種犯罪,因此,這種行為不能視為教唆犯罪的行為。

2、把教唆犯與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所謂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把某些教唆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徵刑、拘投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懲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這一犯罪,雖然也採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於我國刑法鑑於這些行為的特點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已經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因而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就不能將這些犯罪混同於教唆犯罪。

3、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

教唆犯教唆的物件,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係,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關於教唆犯其實與那種傳授他人犯罪方法的情況比較類似,但有些時候並不會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要還是考慮到了實際的情節不同。在對教唆犯進行處罰之前,要先了解清楚如果被教唆的人實際並不構成該罪的話,那麼教唆之人就會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正犯。比如,教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此時教唆的人可能就會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