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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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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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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對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佔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的教唆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進行懲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容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