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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境走私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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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越國境走私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偷越國境走私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實施組織行為外,還需要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達到足以侵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的程度。

具體包含兩種情形:

(1)組織他人利用騙取或者偽造、變造的簽證經海關檢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標準應以海關查驗放行時為準,因為偷渡人員經過海關查驗、放行後,即可出關,已通過擬製的國(邊)境線,此時其偷越國(邊)境已經既遂。

(2)組織他人藏匿於船隻、集裝箱等工具祕密通過不設關卡處偷渡,即非法的形式出境,偷渡人員並非經正常海關途徑通關出境,既遂狀態應以偷渡人員進入到將要出境的交通工具中藏匿為準。因為偷渡人員無需辦理正常的通關手續,偷渡人員進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藏匿後實際已避開了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監管,且偷渡至境外的可能性很大,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了嚴重侵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的程度,故應認定為既遂。

二、偷越國境罪的客觀方面有哪些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裡,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塗改、偽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同(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主觀方面故意組織人員偷越國境這種情況,他肯定是屬於犯罪既遂的,只要他實施了這個行為,他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因為他是行為犯,而且在立案方面,他一定是侵犯到了我國的邊境管理制度,這是他犯罪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