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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申請在何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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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申請在何時提出

一、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申請在何時提出?

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申請,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二、民事訴訟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民事訴訟中除了鑑定意見還有哪些證據型別?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勘驗筆錄。

四、筆跡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二)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三)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

(四)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

五、做筆跡鑑定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列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二)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綜上所述,需要做筆跡鑑定的,必須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相關申請,但是,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上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的,一般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很有可能不會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