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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申請提出時間有限制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2W)
筆跡鑑定申請提出時間有限制嗎?

一、筆跡鑑定申請提出時間有限制嗎?

有限制,一般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的這件事情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也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是30天,從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第2天開始計算。

申請筆跡時間鑑定一般都是在訴訟的證據收集環節或者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相互質證的環節中。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在司法審理的各個階段都可以提出筆跡鑑定,筆跡鑑定,是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檔案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檔案的真偽。

二、申請筆跡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一)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二)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三)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四)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五)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在訴訟的過程中,證據是十分重要的事項,因為只有充分的證據,才可以對案件的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判定,對於書證來說,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筆跡鑑定的申請,符合提出時間限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機關予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