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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件在法院能否鑑定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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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件在法院能否鑑定筆跡?

民事訴訟原件在法院能否鑑定筆跡

民事訴訟原件在法院的情況下也能申請筆跡鑑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筆跡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三、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原則上做筆跡鑑定是要求提供檢材原件的,況且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無緣無故的也不會扣留原件,如果筆跡鑑定結論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理結果,原告和被告對原件質證過後,就可以由鑑定機構開展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