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筆跡鑑定由哪一方申請,但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所以,由哪一方申請筆跡鑑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筆跡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筆跡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筆跡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四、筆跡鑑定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筆跡鑑定合法性原則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2、筆跡鑑定客觀性原則
筆跡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如果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鑑定活動就無客觀性可言。
綜上所述,像是由哪一方申請筆跡鑑定的這個問題,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原告提供了相關材料之後,不是必須附帶筆跡鑑定書。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都可以申請筆跡鑑定,例如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文書有異議,原告也可申請筆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