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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筆跡鑑定由哪一方申請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4W)

一、民事案件中筆跡鑑定由哪一方申請?

民事案件中筆跡鑑定由哪一方申請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筆跡鑑定由哪一方申請,但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所以,由哪一方申請筆跡鑑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筆跡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筆跡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筆跡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四、筆跡鑑定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筆跡鑑定合法性原則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2、筆跡鑑定客觀性原則

筆跡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如果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鑑定活動就無客觀性可言。

綜上所述,像是由哪一方申請筆跡鑑定的這個問題,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原告提供了相關材料之後,不是必須附帶筆跡鑑定書。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都可以申請筆跡鑑定,例如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文書有異議,原告也可申請筆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