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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筆跡申請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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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筆跡申請的提出
勞動仲裁中申請鑑定筆跡的申請什麼時候提出

筆跡鑑定最終會被作為證據使用,而筆跡鑑定的時間需在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勞動仲裁中申請鑑定筆跡的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