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開賭場怎麼判刑嗎?
累犯開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1、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存在嚴重情節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本罪同時構成累犯的,應當按照上述判刑標準從重處罰。
二、累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不可以。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屬於例外情形。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累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一般累犯條件:
(1)罪種,都是故意罪;
(2)刑種,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時間前提,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後,5年以內;
(4)年齡條件:犯罪時年滿18歲,主刑執行完畢。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再故意犯罪的,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的,會構成累犯。如果行為人前罪未滿十八歲,或者不是故意犯罪,或者是在五年以後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2、特殊累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責任: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適用特別死緩。
累犯開賭場的話會被從重處罰一般是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一定罰金。一般情況下累犯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如果累犯是孕婦或者是生理不能自理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累犯的認定主要是考慮罪種、時間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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