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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決書中有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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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決書中有哪些處罰?

有些人在銀行或金融場所工作,違反規定幫別人出具信用證明或者資信證明,對自己的本職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認定就會受到判決。現在就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決書有哪些處罰吧。

一、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裡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界定詳見本節第184條釋義,此不贅述。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於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表現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作為人實施的出具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屬過失犯罪。

四、特徵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於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明是故意的,但對於發生損失後果是過失的。

五、犯罪界限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2、玩忽職守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3、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主要有三點:

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可以涉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多種金融業務,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只涉及金融機構的票據業務,不涉及其它金融業務;

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各種金融票證,如果僅就票據業務而言,只涉及票據的出票行為;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具體行為,要涉及承兌、保證兩種票據行為和付款這一票據流通環節。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據行為,因為票據付款不能引起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相反,票據付款使票據完成使命,一切票據權利義務關係都消失了。

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只要損失較大就構成犯罪,損失較大的下線是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是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重大損失的下線是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所以說,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決書中的處罰根據不同的犯罪主體來判決。出具假的信用證或者資信證明,會對國家的即融體系造成損失,我們要依法守法,自覺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還再為犯法的事情苦惱?來本站,更多專業律師為大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