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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財物罪辯護詞有自首的情形可以減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2W)

損毀財物罪辯護詞有自首的情形可以減刑嗎?

一、損毀財物罪辯護詞有自首的情形可以減刑嗎?

辯護詞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刑,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自願認罪服法的行為。構成自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2、必須是犯罪人自動交待自己的罪行;

3、必須是自願認罪服法。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實施犯罪行為後出逃,但在有關機關追捕未獲的情況下自動投案,並如實陳述罪行,且沒有再次逃避司法機關偵查、預審和審判的行為,說明他已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懲處,也意味著他終止了因自己犯罪行為而造成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自行減少了社會危害性,可以被認定為自首,司法機關可給予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決定。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物件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損毀財物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如果在犯了錯了之後而選擇自首,那麼法院是可以減輕相應的刑期,因此,在寫辯護詞時就需要把辯護的理由和辯護的意思註明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