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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4W)
結果加重犯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果加重犯,又稱為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加重結果而要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
2、實施基本犯罪行為時造成了加重結果。加重結果是指法律規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質範圍的結果。
3、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之所以要對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結果負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係,則不存在結果加重犯的問題。
4、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
結果加重犯,雖然由於危害結果發生了變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為沒有增加,仍然只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結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數罪,應當按照法律對結果加重犯規定的升格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