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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結果加重情況有哪些?

婦幼權益 閱讀(3.1W)

一、拐賣婦女罪結果加重情況有哪些?

拐賣婦女罪結果加重情況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對於拐賣婦女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從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需要對相關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後,才可以得出犯罪事實的判決結果,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