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共同點包括什麼?
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後果就要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姦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即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採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入戶搶劫、持槍搶劫、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二人以上輪姦等。
情節加重犯與結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是一對比較容易混淆的兩種犯罪形態,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情節加重犯是情節減輕犯的對稱。
二、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的區別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於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須有法律規定。
三、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裝置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四、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要求出現危害後果,後者不要求出現危害後果;前者因結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後者可以存在未遂。
我國的結果犯和加重犯都是我國的刑事法律中規定的刑罰的種類之一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