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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緩刑辯護詞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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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緩刑辯護詞的內容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一個人涉及到犯罪行為的話,需要進行法院的判決,那麼犯罪嫌疑人最好要請一個律師為自己代理,因為律師他所擁有的一些權利比較廣泛,並且專業知識也比較好,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詐騙罪緩刑辯護詞的內容是怎樣的?

一、詐騙罪緩刑辯護詞的內容是怎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王某某近親屬委託並經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了閱讀了本案相關案卷材料,並且通過庭審,使我對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認識。現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輕並應減輕的辯護;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事實依據: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全部供述自己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經過,並提供另外兩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資訊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其他兩名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抓獲,使案件及時得到偵破,使受害人鍾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應該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較小,其行為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是次要的輔助的實行行為,情節不嚴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據受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受害人鍾某於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聯絡,並取得受害人鍾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人鍾某之前並不認識,由於後來王某某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訴王某某、黃某某認識濟南市槐蔭區一個叫鍾某的女的,並說能騙到錢,讓王某某和黃某某配合進行詐騙。王某某是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才偶然捲入這次犯罪的,屬於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為上的輔助作用。犯罪行為上,根據受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僅僅是打過兩次電話,並沒有一直與受害人聯絡,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與受害人聯絡,並辦理的兩個銀行賬戶,通過短息及電話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後四次匯款,受害人匯款後,該款項一直由岑某某和黃某某控制著,被告人王某某並無權掌握上述資金,因此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贓款金額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辦法上的協商上看的次要性。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來看,三個人皆分得相同的6萬餘元,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王某某並未分得6萬元,因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與黃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其他兩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沒有與其他人在利益上進行過任何協商交流;

(2)分配辦法話語權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者黃某某提出來,在分配辦法上,被告人王某某顯然沒有話語權;另外從其所獲得的款項數額也可證明其作用輔助性。

二、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31條規定、對於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於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別對待。

(2)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的,對於其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實依據: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過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初犯。同時是受岑某某的影響而介入該案實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並且認罪態度好;王某某積極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為,為了配合公安機關的偵辦,同時,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並寫有《認罪保證書》,保證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機關、公訴機關表示不再做違法違紀的事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託公安機關向受害人鍾某支付了83666元,在對比自己所獲得的款項上充分超額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鍾某出具諒解書,並“希望能對三人從輕處理,以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辯護詞肯定是圍繞著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來進行的,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定罪等問題,另外一個方面就是量刑的問題,在這裡也可以找一個專業的律師來詢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