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認定一般是通過認定其是否已經滿足了犯罪的要件來確定的。
1、犯罪既遂的判定標準,通常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是否齊備來判斷。如果相關犯罪要素已經齊備,一般認為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或不是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我國,一般的年滿16週歲的正常人,就可以構成犯罪主體。而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人,是不構成犯罪主體的,說白了,他們即使犯罪了也不會被判刑處罰。
3、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或者過失的,即存在犯罪主體存在過錯。換而言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不存在過錯,但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區別是什麼?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既遂形態的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對於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認定標準,最好有詳細的案例才能針對性的分析,因為犯罪未遂是一定要發生在犯罪實施的過程中的,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刑事案件,量刑的時候也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