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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既遂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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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既遂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拐賣兒童既遂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既遂就是當兒童被拐騙的那一刻起就是既遂了。

未遂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沒有達到預想後果,通俗說就是拐到了,但是還沒賣就被抓或者兒童跑了之類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實施該條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當出賣的目的尚未實現時,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至今仍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為為標準,即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為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據,判斷既遂與未遂,應以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為,即拐騙、綁架、收賣;中間行為,即中轉、接送;結果行為,即販賣。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分工範圍內的拐騙、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為都應為犯罪既遂。但是行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動放棄未竟的犯罪行為,從而未能完成其“分工範圍”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二、拐騙兒童罪犯罪區分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物件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物件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物件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三、拐騙兒童罪立案標準

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

綜合上面所說的,拐賣兒童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拐賣兒童也會有成功或者不成功的情形,對於此行為執法人員也會根據案件的結果來進行處理,只要既遂,那麼一般就會受到嚴重的處罰,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罰的標準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