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追索權辯護人範圍主要有哪些?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二、票據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三、追索權行使的效果有:
①被追索人票據債務的消滅;
②追索人及再追索人義務的發生;
③向前手的再追索權的行使。
相關人員在行使票據追索權的過程當中肯定也會聘請辯護人的,辯護人範圍及辯護詞等這些,和票據追索權以及其他的糾紛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可是,如果當事人是想要知道關於票據追索權的辯護理由的話,我們尚且都不清楚當事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具體原因,沒辦法提供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