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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辯護能判緩刑嗎?

無罪辯護 閱讀(2.75W)

一、請律師辯護能判緩刑嗎?

請律師辯護能判緩刑嗎?

請律師辯護能判緩刑,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醉駕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醉駕”入罪適用緩刑分為一般標準和特殊標準。

1、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當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有所下降;當達到1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50%,從而會導致其動作失調,手腳失控,同時極易造成車禍。那麼我們為了有效打擊酒駕行為,避免車禍的發 生,就要把“醉駕”適用緩刑的酒精含量標準控制在150mg/100ml以內;又因為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一個檔次,所以我們就在“醉駕”入罪的標準—80mg/100ml的基礎上增加50毫克,這樣應就得出了“醉駕”入罪後適用緩刑的標準,即當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酒駕人員,在量刑時可以判處緩刑。

2、“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特殊標準。所謂“特殊標準”就是說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醉駕人員在定罪量刑時都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緩刑還要考慮一些特殊情況。

(1)因“醉駕”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對人身或財產的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 如果因“醉酒駕駛”行為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則加大了對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這樣在緩刑適用上就不能僅僅侷限於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時要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酒駕”行為對人、車、物的損害程度。較輕微的交通事故在損失賠償數額上一般不會超過5000元人民幣,數額在5000元以內的交通事故賠償往往容易協商 解決,也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和危害,所以將賠償數額確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為適用緩刑的一項酌定情節。

(2)因“酒駕”被拘留、罰款或因“醉駕”受過刑罰處罰的,不適用緩刑。這是參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規定而設定的條件。簡單的說,就是凡是有因“酒 駕”而被處罰前科的均不適用緩刑。“醉駕”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預防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時震懾犯罪。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酒駕”和“醉 駕”人員就要毫不客氣的嚴厲打擊。

(3)無證“醉駕”的,不適用緩刑。“無證駕駛”本身屬於較為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違法的同時又實施了“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增加了社會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嚴肅處理、嚴厲打擊,因此該行為不能適用緩刑。

(4)“醉駕”肇事後逃逸的,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 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 期徒刑。”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就要對行為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適用條件;“醉駕”肇事後逃逸的,當然不適用緩刑。

(5)“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的,不適用緩刑。“抗拒抓捕”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屬於逃脫責任、逃避處罰的行為,不符合“根據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緩刑適用條件,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6)“醉駕”行為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不適用緩刑。比如“高曉鬆醉駕入獄案”就是一則典型的“醉駕”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樂人高曉鬆因醉酒駕駛機 動車,導致四車追尾,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的刑罰。據警方對高曉鬆的血檢結果顯示,高曉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遠遠超過了80mg/100ml的醉駕標準。[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於該事件所引發的社 會影響面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所以也不可能適用緩刑。

(7)超重、超載又“醉駕”的,不適用緩刑。超重、超載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超重、超載又“醉駕”屬於即違法又構成犯罪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用緩刑。

(8)醉酒後駕駛未年審的車輛的,不適用緩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車輛未經年審不能上路行駛。醉酒後駕駛未年審的車輛的,情節同上,亦不適用緩刑。

民事主體若是由於實施了違法行為,而被判處需要執行緩刑,此時可以暫停執行原來的處罰,對於民事主體個人而言,若是想要獲得檢察院在量刑時,同意其提出的緩刑請求,一定需要委託律師在量刑之前,就提出希望得到執行緩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