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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刑事辯護律師有用嗎?

刑事訴訟 閱讀(6.56K)

請刑事辯護律師有用嗎?

一、請刑事辯護律師有用嗎?

請刑事辯護律師,肯定是有用的。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無論涉嫌什麼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沒有案底,所以請律師最好介入的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不允放家屬或親屬探望,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當事人。

並且刑事案件委託律師越早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越有利。在偵查階段,或者人一被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就委託律師介入最好。有律師的介入,可以更早的瞭解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形,律師可以提醒他怎麼說,會告訴他哪些對他不利。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沒有律師的介入,大部分在偵查拘留階段會受刑。如果有律師,可以告訴律師,律師可以為他申訴控告。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且起到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的作用。另外,律師對法律的適用和了解是比較全面的,在出現相關問題的認定時,還可以給當事人一定的法律指導,這對後期的調查取證和司法判決都是有積極的作用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