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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受賄罪辯護詞怎麼寫?

無罪辯護 閱讀(2.82W)

醫生受賄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醫生受賄罪辯護詞怎麼寫?

醫生受賄罪辯護詞

1、關於本案的事實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以及本案相關證據來看,被告人胡某某已經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胡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沒有異議。但是,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

(1)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對於起訴書指控胡某某第一筆收受夏某某代理的某某藥品回扣3000元,該行為發生在2000年至2007年。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從輕兼從舊”原則,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2008年以前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回扣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法無溯及力,所以該項指控不能成立。

藥品回扣3萬元。

(2)被告人收取藥品回扣行為與“以藥養醫”制度的大環境存在關聯性,且醫生收回藥品回扣具有普遍性。

從本案可以看出醫藥代表可以知曉每個醫生使用藥品的詳細情況,醫院對醫生收受回扣採用默許的態度,助長了醫院多數醫生、藥房工作人員參與收取藥品回扣的違法行為之中,眾所周知,“好的制度會使壞人變好人,而壞的制度會使好人變壞人”,正是在這種大環境下,被告人胡某某隨波逐流,放鬆了醫生的醫德倫理修養,而陷入了犯罪的泥潭,是客觀環境和不良的制度誘發其犯罪。其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這一情節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加以考慮。

(3)被告人胡某某構成自首

2015年7月,紀委在辦案中發現被告人胡某某受賄線索,在沒有做其他相關證據蒐集的情況下,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屬於孤證,據此不足以認定胡某某具有受賄的犯罪行為。此時紀委找胡某某談話尚處於一般性的初查階段。談話當天胡某某就口述了紀委已經掌握以及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為該案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2、量刑部分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是6萬元到40萬元。

眾所周知,醫務人員收受回扣行為的產生原因紛繁複雜,因此,如果僅依靠追究醫務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期望妥善解決該問題是不現實的。在意識到問題複雜的前提下,必須加快對該問題的對策研究。而在當下,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也要注意運用法律制裁的力度和尺度,貫徹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不同情況要區別對待,既不能放任縱容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也不能打擊面過寬而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影響正常的醫療服務。建議在執法中,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制裁的手段,有效規制醫務人員收受回扣的行為。

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促使被告人認罪服判,本辯護人望法庭在對被告人胡某某量刑時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以上意見供法庭參考。

辯護人

日期

二、受賄罪在客觀方面有哪些表現?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受賄違法犯罪是常見的職務犯罪,一些公立醫院的醫生私下收取紅包可能構成犯罪。被檢察院起訴後,作為辯護律師,要準備好書面的辯護詞。這個辯護意見是針對檢方的指控做出的,可以從受賄數額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等方面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