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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受賄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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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受賄罪辯護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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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受賄罪其客觀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這就是不構成受賄罪辯護詞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