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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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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犯一般是出現在共同犯罪當中,而除了這兩種身份外,還有教唆犯與脅從犯。實際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需要對共同犯罪認定身份作出認定,其中不同身份下對其的處罰原則不一樣。那究竟主犯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主犯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哪些情形認定為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從犯應該如何認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或者輔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拉運贓物。參與殺人時帶路,幫助排除障礙,把被害人吸引出來等。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的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在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測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上文已經介紹的很清楚了。現實中能夠被認定為主犯的主要涉及到了三種情況,就包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等等。而要是認定屬於從犯的話,則此時可以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當然如果可以認定為脅從犯,則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對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