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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證據的內容和處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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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證據的內容和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受賄證據的內容和處罰依據是什麼

被審查人陳述

與被審查人談話,重點核實:

1.受賄的動機、目的。

2.有無預謀策劃及具體內容。

3.收取財物行為與謀取利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系其特定關係人收受的,本人是否知情,以及知情後是否提出退還或上交。

4.對取賄數額是否明知或概括知情,以及如何知情。

5.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後收取財物的,查明在職時對收取財物是否有約定,以及如何約定。

6.與他人共同受賄的,查明如何共謀以及共謀的內容。

7.對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要查明被審查人的動機、目的,以及具體謀劃、實施的情況。

證人證言

與行賄人及相關知情人談話,重點核實:

1.行賄的動機、目的。

2.有無預謀策劃行賄及預謀策劃的具體內容。

3.如何向被審查人提出請託以及請託事項。

4.是否將所送財物及數額告訴被審查人。

5.送財物行為與被審查人謀利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6.對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要注意向證人談話核實被審查人的具體謀劃、實施的情況。

書證等其他證據

調取能夠反映被審查人受賄主觀故意的日記、信件、手機短訊等書證,以及證明被審查人將所收財物歸個人所有或處置涉案款物形成的物證及其相應照片、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

證明該行為客觀方面的證據

受賄行為客觀方面的證據

受賄行為是指被審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這是最常見的受賄行為。此種行為取證時,應主要圍繞“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是否收受他人財物”展開。具體講:

1.與被審查人談話,重點核實:(1)請託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相識經過、基本身份等;(2)請託事項的承諾、實施或實現經過,包括請託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提出請託事項的時間、地點及具體內容,請託事項與被審查人的職權有何關係,被審查人對請託事項的態度和承諾情況,是否及如何辦理請託事項,是否辦成,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3)是否收受請託人的財物,收受的時間、地點、情節等具體經過,對收取財物的特徵和數量的認識;對授意其特定關係,本人是如何授意的,特定關係人收受、取後是否告訴了本人;(4)所收財物的去向;(5)有無積極退贓、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等從輕、減輕情節;(6)有無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

2.與行賄人談話,重點核實:(1)行賄人的基本身份情況,與被審查人如何相識;(2)是否及如何向被審查人提出請託事項,被審查人是否承諾、實施或實現請託事項及相關辦事經過;(3)是否及如何向被審查人送財物,陳述相關詳細經過,包括所送財物的來源、所送時間、地點、情節、財物特徵、數量等;(4)被審查人是否收取及相關經過,收取後是否有退還的意思表示。

3.與被審查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所涉及的知情人、經辦人,以及被審查人家屬等相關證人談話,重點核實:(1)被審查人的基本身份;(2)是否瞭解請託人及請託事項的相關情況;(3)請託事項的辦理經過,包括被審查人如何打招呼、經辦人如何辦理、辦理結果;(4)請託人是否因辦理請託事項而獲取利益及獲利情況;(5)所收財物的去向,如系家屬代收財物的,是否將收取情況告訴被審查人,被審查人如何表態。

4.與行賄人一方參與財物籌備、轉送以及辦理請託事項的相關知情人談話,重點核實:(1)所送財物的來源以及準備經過;(2)將財物提供給行賄人的過程;(3)參與到現場一起將財物送給被審查人或應行賄人安排將財物通過一定方式轉送被審查人的,由其證明相關經過;(4)參與轉達請託事項的,由其證明轉達內容和經過。

5.調取相關書證,重點核實:(1)證明請託人的基本情況,如被審查人收受的是單位所送財物,還需收集該單位基本情況的書證,如工商註冊資料、企業營業執照等;(2)是證明請託人所送財物來源的書證,如請託人提取現金的銀行流水、單位財務資料、借條、購買物品支付款項的財務會計資料等;(3)證明受賄事實發生及受賄數額的書證,包括:被審查人、請託人及其他證人有關記載行受賄內容的流水賬、日記、信件、手機短訊等;在收受錢款的案件中,如請託人是通過銀行轉賬、匯款方式交付,或是送銀行卡、購物卡的,需要收集相應的銀行匯款流水、商戶的出售購物卡資料等書證;在收受物品的受賄案件中,如有購物發票、銷售小票的,應收集該發票、銷售小票;以提供裝修、旅遊等費用,或以交易形式、合作投資等變相手段行賄的,要根據行賄方式的特點,收集相應書證,如支出裝修費用、旅遊費用的財務賬證資料、銀行存取款記錄、購物消費憑證等;(4)證明被審查人保管、處置涉案款物的書證,如被審查人將受賄款存入銀行的,應調取銀行存款憑證,如投資於股市的,應調取股市資金存入及交易記錄,同時要調取組織採取暫扣、封存或協調司法機關扣押、凍結的相關手續材料;(5)證明被審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書證,如被審查人的相關批示、會議記錄或紀要、書面批覆、合作合同、財務會計資料等;(6)證明被審查人妨礙組織審查的書證,如簽訂的虛假借款協議等;(7)其他書證,如收受的是外幣,需要收集受賄當日該種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如不能確定具體日期,應當以受賄行為發生的概括時間範圍內的匯率最低值(不是平均值)作為折算受賄數額依據。

6.調取相關物證及鑑定結論,主要包括涉案款物及相關照片、視聽資料等。對物品價值難以確定的,應委託專業機構出具鑑定和價格認定報告。此外,對請託人所送款項來源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複雜的,以及以收受乾股、合作投資等複雜形式賄賂,難以準確認定受賄數額的,可進行司法鑑定。

受賄行為要與被審人和受賄人談話進行核實,重點核實與被審查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所涉及的知情人、經辦人和被審查人家屬等相關證人談話,還要重點調取相關書證和相關物證,這些都是受賄行為審查必不可少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