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交通事故解答>交通事故處理律師解答>

超限處罰的標準依據是什麼

超限處罰的標準依據是《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根據《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限定標準,但超過相關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不得在該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
超限處罰的標準: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超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超限處罰的標準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