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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賄如何界定主從犯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6.03K)

共同行賄如何界定主從犯

一、共同行賄如何界定主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犯了行賄罪主犯,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了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造成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有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共同行賄案件當中,對主犯和從犯的界定,是需要有共同行賄的詳細材料才能分析的。法律上規定了對主犯和從犯的大體劃分標準,但是,怎麼樣才是起到了主要的作用,這個沒有行賄案件的細節性的材料,沒辦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