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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怎樣調查取證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8.72K)

蒐集基礎性證據。
蒐集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證據,這是證明受賄犯罪的前提條件。
要注意查清受賄主體是否具有謀取行賄人所要利益的職權,查清受賄主體依法享有的職權及職權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條件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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