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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拿刀砍人判刑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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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拿刀砍人判刑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故意拿刀砍人判刑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如果傷者的傷勢經過鑑定達到輕傷以上,則行為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傷者的傷勢未達到輕傷,只達輕微傷的,則不構成犯罪,不會受到刑罰處罰,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如果傷者是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則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傷害罪即遂與未遂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1、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通常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這時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拿刀砍人是可以按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只要構成當事人輕傷就可以被判有期徒刑,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者是可以按死刑來進行處理的,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