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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 | 貪汙罪如何認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18W)

在大眾的印象中,對不法官員的評價是“貪贓枉法”,其中貪贓就是貪汙犯罪,那根據刑法,貪汙罪如何認定?貪汙罪有一個人犯,也有很多人同時犯,在同一案件中很可能會形成貪汙罪的共犯,那如何認定貪汙罪中的共犯?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一一解答這兩個問題。

根據刑法,貪汙罪如何認定?

一、貪汙罪如何認定

構成貪汙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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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定貪汙罪中的共犯

所謂共同貪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汙犯罪行為。

它有以下特點:一是貪汙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汙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貪汙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絡,互為條件;五是共同貪汙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汙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認定共同貪汙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汙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就貪汙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汙共犯;

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汙共犯;

三是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汙共犯;

四是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人員;

五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汙罪共犯;

六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

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汙共犯。

2、共同貪汙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物件,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汙屬於貪汙情節較重範疇。

在混合貪汙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侵犯公共財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為貪汙罪,只有當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時才能以貪汙罪的共犯論處;若沒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而是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共同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就只能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論處。

那麼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同時利用兩者的職務之便共同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應如何處理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釋》第三條中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勾結,利用各自的職務之便,共同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這條規定實際上是上述“主犯決定論”的重申,只適用於那些能分出主從,且只有一個主犯的案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能分出主從犯,也並非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只有一個主犯,如果在一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犯,且這些主犯中既有國家工作人員,又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又都利用了各自的職務之便,如果仍按上述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則難以定罪。這種情況下的共同貪汙犯罪仍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所以仍應以貪汙犯罪的共犯論處,這也符合上述《解釋》第一所規定的原則。

生活中最常見的職務犯罪就是貪汙罪。對於貪汙罪的認定大家很有必要作深刻的認識。至於實踐中貪汙罪如何認定,本站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如果不經過專業的認定,那此時很容易定錯罪,這對嫌疑人、被告人來講也是不公平的。更多貪汙罪方面的知識,你可以直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