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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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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1、區分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後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後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2、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

因而本罪的行為物件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於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於此,本罪私分的物件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於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3、區分本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汙國有資產的行為

本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汙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祕性。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認定

1997年《刑法》頒佈至今,對私分國有資產或私分罰沒財物罪名量刑標準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進行操作,即將犯罪數額10萬元視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予以立案偵查,但對“數額巨大”卻無法認定,法律規定與適用法律出現嚴重脫節。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標準、不同地區有不同標準”的現象。我國各地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不統一的,並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五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汙罪之間最大的差異就在於一般前者是國有單位所有的人都參與了分配的,雖然其中可能國有單位的領導分的要多一些,而後者則往往就是個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非法佔有國有資金。因為實際構成的罪名不同,那麼在處罰的時候,《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