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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賄而行賄是否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8W)

因索賄而行賄是否構成犯罪?

有些國家工作人員貪得無厭,主動向企業或者一些老闆要金錢財物等。這種屬於典型的受賄行為,對於主動索賄的,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從重處理。而作為被索賄的物件,企業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個目前尚有爭議,那麼,因索賄而行賄是否構成犯罪?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因索賄而行賄是否構成犯罪?

1、要先認定受賄人具有索賄的情節,才有可能認定行賄人被索賄,但不是受賄人被認定索賄了,行賄人就會認定被索賄;

2、行賄人是因為受到受賄人的要挾而送財物,當自己的正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而給予受賄人財物,這是認定行賄人“被索賄”最重要的一點,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受賄人利用職務對行賄人進行了威脅,在這種具有強制性的威脅下,行賄人不得已給予受賄人財物。

3、如果是因為想搞好關係和繼續得到關照等個人原因給予財物的,不能認定被索賄;行賄人如果是因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被受賄人索要財物,不能認定行賄人被索賄。

我們可以看出,認定行賄人被索賄和受賄人索賄的標準不一樣的,一是索要的強度不一樣,認定受賄人索賄不要求行賄人被要挾而給予財物,認定行賄人被索賄則要求行賄人是被要挾而給予財物。二是受賄人不管是以行賄人的正當利益或不正當利益相要挾都構成索賄;受賄人如果是以行賄人的不正當利益相要挾,行賄人給予財物的,行賄人不構成被索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二、索賄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索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並收受財物。索要,是指行為人在進行職務活動時,向當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賄賂,但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財物其事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後果,迫使對方不得已給自己送財物。

索賄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主動性,即行為人是主動地要求他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財物;

2、索取性,即行為人總是以所掌握的職權為條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對方向其交付財物;

3、交易性,即索賄者通過要挾迫使對方向自己給付財物,而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表現為權錢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綜上所述,行賄的物件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目的是獲得不法利益。判斷因索賄而行賄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表現,如果在對方逼迫下行賄,輸送財物的,可以不認定行賄。但是出於私心,為了拿到不當得利,在對方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儘量滿足的,應當認定為行賄行為,當事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