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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受賄案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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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受賄案處罰標準是什麼?

政府部門採購辦公用品,涉及金額較大的,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有的不法企業想拿到供應商資質,在評標的時候向評標專家行賄,讓其做出有利於自己企業的判斷。評標專家受賄,是違法犯罪行為,那麼,評標專家受賄案處罰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評標專家受賄案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評標專家的行為影響到招標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如果其受賄,很可能導致評標有失公允,發生不法利益輸送。評標專家受賄案發生,評標委員會取消專家資格,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到犯罪,檢察院還會提請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這時,有受賄行為的專家會被判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