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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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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加強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評標專家和專家庫(以下分別簡稱評標專家、專家庫)的管理,提高民航專業工程專案評標的科學性、公正性,進一步規範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民航局機場司《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3-11-25

實施時間:2013-11-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評標專家和專家庫(以下分別簡稱評標專家、專家庫)的管理,提高民航專業工程專案評標的科學性、公正性,進一步規範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民航局機場司《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建立、使用、更新、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的管理實行“統一聘用、集中管理、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民航局機場司負責:

(一)制定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指導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專家庫的組建;

(三)指導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的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評標專家有關的投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

(一) 對轄區內評標專家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 依法受理轄區內招標投標活動中與評標專家有關的投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三) 就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監總站)負責:

(一) 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及證書頒發,參與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二) 專家庫的建立、使用、更新、維護等工作;

(三) 建立入選評標專家檔案,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四) 根據專案需求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五) 專家庫管理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

(六) 建立入選評標專家培訓與考核制度,組織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及考核;

(七) 其他有關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管理事宜。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

第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從事相關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階職稱;特種車輛專業,從事相關專業滿十年,具有中級職稱;

(二) 熟悉國家和民航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

(三) 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 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案評標工作,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五) 無違紀違法等行為。

第八條 評標專家入庫的申請及審批程式為:

(一) 申請人填寫“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申請表”(見附件1),並提供如下紙質和電子版個人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職稱以及其他有關資格證書的影印件,所有影印件均應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

2、 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和發明創造等;

3、 電子版個人資料應將有關證照的掃描件貼上在申請表背面。

(二) 經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退休前原單位)稽核同意後,將紙質及電子版資料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

(三) 民航地區管理局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包括“申報民航專業工程評標專家資訊彙總表”,見附件3)提交質監總站;

(四) 質監總站於每年四月、九月對通過初審的材料進行資格認定,並視情組織開展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五) 質監總站將考核合格的專家名單報民航局機場司備案後,錄入評標專家庫,並頒發《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證書》。

第九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5年,屆滿後續聘程式如下:

(一) 填寫“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資訊複核登記表” (見附件2),經申請人所在單位稽核後,隨同電子版資料一併報質監總站;

(二) 質監總站每年四月、九月對續聘專家進行資格認定,並視情組織開展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三) 質監總站將考核合格的專家名單報民航局機場司備案後,確認評標專家資格,並對《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證書》進行簽註。

第十條 因故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由質監總站辦理有關手續,並收回《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證書》。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隨機抽取結果,擔任民航專業工程招標專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 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 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四) 向民航管理部門舉報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間人、利益相關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 準時出席評標活動,依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三) 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調查;

(四) 存在應迴避的情形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五) 定期或及時更新個人變更資訊;

(六) 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時,應於評標前24小時告知招標人;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民航專業工程專案,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填寫“民航專業工程專案及貨物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4),提出專家使用申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 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 專案主管部門(即專案的批覆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 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 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 退休或者離職前為投標人員工,並且退休或者離職不滿三年的。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名單通常應在開標前44小時內盡晚確定,特別情況下可延長至48小時內確定。

第十六條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專案,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時,招標人可直接確定。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總站登出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 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 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

(三) 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擔任;

(四) 年齡超過70週歲;

(五) 無故不參加有關培訓無法對其進行考核的。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總站予以記錄,暫停其評標專家資格半年:

(一) 連續6次被抽中但均未參加;

(二) 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提前告知招標人者除外)。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民航局機場司同意,由質監總站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 評標專家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二) 連續兩次被暫停評標專家資格的;

(三) 拒絕協助、配合民航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 受到刑事處罰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的;

(五) 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民航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得參加評標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評標過程中出現影響到評標結果的重大疏漏或錯誤;

(四)在評標期間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者,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選民航專業工程評標專家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民航專業工程中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活動,應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財政部關於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專家庫管理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4]80號)及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釋出實施的《民航專業工程專家庫管理辦法》(MD-CA-2007-1-R1)廢止。

附件:1.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申請表

2.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資訊複核登記表

3.申報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評標專家資訊彙總表

4.民航專業工程專案及貨物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