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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什麼執行死刑?

死刑辯護 閱讀(2.52W)
被判死刑什麼執行死刑?
律師解析:被判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階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後7天內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逐級上報最高院核准,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複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院在接到執行通知7日內交付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