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犯了什麼罪才會判死刑
死刑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例如故意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危害國家安全,情節特別惡劣的嚴重的犯罪行為。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是刑法中規定的適用死刑的罪名。
能夠適用死刑的罪名有:
故意殺人罪、嚴重的故意傷害罪、強姦罪、搶劫罪、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汙受賄罪等。
其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能判處死刑。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手段、後果等情節極其嚴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
又稱“生命刑”、“極刑”。
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佈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
而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是嚴格控制的,他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即使是這樣,如果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因此,要判處死刑的,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法定情節上都有“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別嚴重”等規定。
二、死刑執行方式是什麼
1、我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2種)
(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來說,死刑是我國五種主要的刑事處罰的一種,並且是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所以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死刑的適用是非常嚴格的,如果是不符合適用的條件的,就是不能適用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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