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投訴答覆的政策有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3.28W)

司法鑑定投訴答覆的政策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很多案件中都會採取的一種鑑定方式,為了更好的解決案件,司法鑑定結果對於一個案件來說非常重要,但是也會遇到一些關於司法鑑定的問題以及失誤,對於這些司法鑑定投訴答覆相關加強政策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投訴處理辦法》) ,加強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鑑定事業健康順利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多渠道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1、充分發揮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要以地市級(包括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積極有效地開展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一般應當交由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但對於重大、特殊、敏感或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案件,也可以直接處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助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有條件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2、有效發揮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的作用。司法鑑定行業協會負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行政管理和履行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職責,各重要有效發揮行業協會在投訴處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協助開展投訴處理工作,如組織專家開展專項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組織專家對投訴涉及的相關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論證;組織專家接待投訴人並提供技術諮詢、解答有關鑑定技術問題;開展爭議調解工作等。對於投訴反映出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適用爭議較大的,行業協會可以組織同行專家研究,對於形成共識的,可以通過釋出執業指南的形式規範本地區司法鑑定執業活動。

3、切實發揮司法鑑定機構的作用。各地要指導、督促司法鑑定機構加強和改進投訴接待工作。鑑定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接待,對於當事人的投訴要認真記錄、耐心解答、及時核實,不得推諉、敷衍。對於確實存在問題的,要採取有效辦法及時解決;對於僅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要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庭質證等法定程式解決。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認真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鑑定行業協會開展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落實處理決定。對接待當事人不認真或配合投訴調查處理工作不積極的鑑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約談機構負責人,督促整改。

司法鑑定機構要積極參與投訴調解,加強與投訴人的溝通,積極化解爭議糾紛。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執業責任追究機制,對於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的鑑定人要追究相應的執業責任。

二、嚴格規範投訴處理程式

4、嚴格規範投訴受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公佈投訴處理程式、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相關事項,方便群眾依法投訴。要耐心聽取訴求、認真解答問題,依法嚴格審查投訴事項和投訴材料,嚴格認定受理情形和不受理情形。對於投訴人除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外,還反映違法違規執業問題並提出有關事實和理由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意見已被人民法院採信,但投訴人反映違法違規執業問題並提出有關事實和理由的,應當受理並對屬於受理情形的違法違規執業問題進行調查;對於投訴故意做虛假鑑定問題並且能夠提出證據線索或者合理理由的,應當受理。

對於不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或者屬於不予受理情形的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同時根據投訴問題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告知投訴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和辦法。

對於通過信訪渠道收到的司法鑑定投訴材料,除已按《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過的重複投訴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投訴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5、嚴格規範調查工作。要強化責任意識、程式意識、期限意識,加大調查取證力度,加強證據收集和證據固定工作,認真製作調查筆錄,按時向投訴人送達投訴處理相關文書。對於需要延長投訴受理、處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要建立投訴處理檔案,記錄投訴案件的調查過程和處理結果。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鑑定行業協會開展調查工作要依法保障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被投訴人執業活動的正常進行。

6、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於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於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移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不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地市級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於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則問題的,由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給予行業懲戒。要及時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和行業懲戒的情況向鑑定機構、鑑定人所在地的其他有關部門通報,同時記入執業誠信檔案,作為誠信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7、嚴格規範投訴處理答覆。司法行政機關在案件調查完畢,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後,應當及時向投訴人作出投訴處理答覆。投訴處理答覆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書面答覆應當依據合法、內容完整、回答充分,包括對投訴事項的回答、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理、投訴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和方法等。投訴處理答覆的格式應當嚴謹、規範,要有司法行政機關的文頭、規範的標題、統一的文號等,落款處要加蓋司法行政機關的公章。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答覆不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尋求救濟的,應當按行政複議程式辦理。

三、切實加強投訴預防工作

8、建立完善風險防範機制。要採取措施,引導司法鑑定機構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完善風險防範機制,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鑑定機構對鑑定材料、委託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應當認真研究、嚴格審查,對於不屬於司法鑑定事項的、超出本機構的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或者發現同一事項多頭委託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於委託人拒絕簽訂委託協議的,可以中止受理或者終止鑑定;對於不符合重新鑑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於重新鑑定意見與原鑑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鑑定意見書中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鑑定機構要健全風險告知制度,在接受委託前發放風險告知書,提示鑑定風險,明確告知委託人或申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應通過申請鑑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或者通過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等法定途徑解決。

9、切實加強日常監管。要建立完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年度檢查制度和司法鑑定機構執業資質定期考核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司法鑑定專項檢查、資質考核和質量監督、評查活動,推進司法鑑定工作規範化、法制化和科學化建設,不斷提高司法鑑定管理的規範化水平,減少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發生。

10、及時報告重大事項。要建立完善司法鑑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重要資訊。司法鑑定機構對於涉及重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群體性敏感案件和重大社會活動的鑑定委託,要及時向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對於重大疑難、特殊複雜的鑑定以及當事人雙方對鑑定意見爭議較大的,鑑定機構要向所在的行業協會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要將轄區內司法鑑定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重大、緊急的事項要及時上報司法部。

11、依法通過法庭質證解決鑑定爭議。鑑定人出庭作證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的重要階段和關鍵環節。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形成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相銜接的執行機制,共同監督、規範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併為鑑定人出庭作證提供必需的條件,維護鑑定人執業權利,保障鑑定人的人身安全。對於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和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質證的方式解決鑑定爭議,切實發揮法庭質證程式在解決鑑定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共同維護好鑑定秩序。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2、高度重視投訴處理工作。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涉及群眾利益、涉及社會穩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明確投訴處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切實把工作任務、工作要求和工作責任落實到人,有效防止司法鑑定投訴、信訪案件成為社會熱點問題。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為鑑定活動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13、切實加強司法鑑定管理體系建設。各地在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中,要健全完善司法鑑定管理體系。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到有管理職責、管理機構、管理幹部、辦公用房和業務經費。轄區內有司法鑑定機構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到有工作要求、有專人負責。要通過組織培訓班,召開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對負責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確保辦案質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和鑑定爭議。

14、加強投訴處理工作的協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管理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法制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對於投訴處理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法律問題,要與法制工作機構共同研究,確保處理程式規範、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公正。司法鑑定投訴處理答覆要及時抄送法制工作機構。

15、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投訴處理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制度規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司法鑑定投訴、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

綜上所述,提高司法鑑定的結果,增強司法鑑定的相關政策以及監督規定,能夠更好的讓司法鑑定這樣的鑑定方式幫助我們,對於司法鑑定投訴答覆的問題,法律對於司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必須要嚴格遵守,更有效的幫助到人民,幫助法院結局案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