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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司法鑑定依據有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2.06W)

醫療糾紛中司法鑑定依據有哪些?

隨著醫患關係日益緊張,醫療糾紛案件幾乎每天都在上演著。司法鑑定是解決此類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程式之一。司法鑑定因其專業性、技術性和嚴謹性,鑑定過程是有一定依據的。那麼,醫療糾紛中司法鑑定依據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釋。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的依據

(一)廣義上講,凡是患者對有關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而產生的糾紛都可叫做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一個大的概念,醫療賠償糾紛只是醫療糾紛的一部分。同時引起醫療賠償糾紛的原因很多,醫療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種。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對醫療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義,因而醫療事故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糾紛只是全部醫療糾紛的一部分。而我國只是對“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明確了由醫學會組織鑑定。對於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糾紛,若無法判斷誰是誰非,而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如何處理,當然可以藉助司法鑑定這種最常見的手段來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事實上,再未出鑑定結果之前,我們也無法明確哪一類醫療糾紛是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因此從理論上我們可對所有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鑑定,這更加證明對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鑑定是可行的。

(二)從現行法律規定上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並未確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惟一鑑定地位。最高法院最近頒佈的民事司法解釋精神是,判斷醫療賠償案件不依是否存在醫療事故而定,而是根據醫院是否存在過失判決。那麼醫院過失由誰來確定?沒有法律規定。而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問題肯定是專門性問題,對於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就是說對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鑑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

2、2002 年9 月1 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正式施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 年1 月6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等法院下發了《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參照“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由該“通知”看出對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鑑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中司法鑑定依據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同的案件型別,司法鑑定依據也有差異,但無論是哪種司法鑑定,由於其專業和技術性,司法鑑定都要求是嚴謹的、合法的、公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