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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司法鑑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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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司法鑑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法庭審理案件,有時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這對於案情的走向有很達的影響,那麼如何司法鑑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就跟隨著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的解決措施,以及司法機關是如何保證結果的準確性的。

如何司法鑑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司法機關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鑑定申請,並經相關程式批准後,會確定有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在鑑定時間,將收集到的相關材料連同卷宗一併提交鑑定機構。鑑定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場,同時還會通知被害人家屬等到場。鑑定機構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詢問嫌疑人有關問題,進行必要答題等環節,鑑定人員會根據以上鑑定材料,運用專業知識以及經驗作出最終鑑定意見。

二、一般情況下,我們首先會針對司法精神病鑑定進行程式性審查,比如鑑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鑑定人員是否有資格等;第二就是對鑑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如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鑑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鑑定結論是否符合鑑定標準,有無相反證據等。鑑定材料也可能存在作假的情況,比如嫌疑人周圍的人未必說真話。

防止作假的方法就是儘可能多地獲取客觀證據,從不同的角度、環節去印證,排除虛假證據。言辭是最不穩定最靠不住的證據,但又是最常見最容易獲取的證據。對於類似情況,檢察官就會慎重考慮,多方調取證據,包括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而判斷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疾病鑑定。

三、我國對刑事司法精神病鑑定有相應法律規定和標準,但鑑定的過程需要專業人員個人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這是個經驗積澱的過程。司法精神病鑑定不同於一般鑑定,它是由人針對人進行的,人群存在個體差異,而鑑定過程需要主觀判斷,這時鑑定人員的經驗、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並且鑑定所依賴的技術、裝置等,也同樣必不可少。

但我們必須承認鑑定意見有時和真實情況會相左,容易被一些假象掩蓋,得出錯誤的意見。其實任何事物都與現實的科學發展有關係,比如以前人們對精神問題沒有認知,隨著醫學科學或其他學科,乃至技術裝置的應用和發展,會進一步揭示一些真相。

四、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吳丹紅坦言,精神病是可以“裝”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種突然發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後根據相關線索推斷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賴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編造案發時的症狀,非常吻合該病的臨床表現,就會嚴重誤導鑑定人員。

可以體會到,司法機構會對受檢測的嫌疑人或者非嫌疑人進行首先是病理性的檢查,是為了防止嫌疑人假裝精神疾病,也是為了案情的公正,而且隨著技術的進步和裝置的更新,會協助進行檢測,因為有些情況會干擾人為檢測的結果,所以儀器的出現幫助了保證結果的合法性,而不是會由於個人的主管判斷而影響法官的判斷。那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