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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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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是在執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也是法院在判定案件時的一項重要的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在你遇到相關訴訟案件時給你一個合適的建議,為你提供專業性的鑑定並提供相關的證據。為了保證司法鑑定機構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我國還是對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及職責進行了規定。在這裡,本站就來為您介紹一下。

司法機關鑑定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司法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那麼,有“證明事實”的法定義務的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依據我國三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的設定:

1、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有證明犯罪的法定義務,為了工作需要,可以設定內部司法鑑定機構。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我國實行的是控辯式訴訟,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定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2、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依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均實行當事人舉證制度,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3、在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件中,由於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所以,它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4、在仲裁程式中,與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的單位,其鑑定機構的性質仍屬該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偵查、起訴權或行政管理權。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是為了證明犯罪或違法的需要,是代表國家的行為。該行為是為公行為,無需當事人的申請,也無需當事人承擔費用。這是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本質的區別。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機構分為內部司法鑑定機構和麵向社會服務的鑑定機構。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內部司法鑑定機構是對案件進行義務性的調查,是為了案件的需要,因此偵查機關、起訴機關和行政機關可以設立。而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是需要支付費用的,並且需要自行尋找、申請相關的事項。以上就是本站對“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及職責”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