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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司法鑑定機構是怎樣的 | 鑑定範圍是什麼

司法鑑定 閱讀(3.25W)

林業司法鑑定機構是怎樣的?鑑定範圍是什麼?

一、林業司法鑑定機構是怎樣的

1、目前,在我國從事司法鑑定的組織包括從事鑑定的機構和鑑定人兩方面。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除了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外,對其他各類案件鑑定的鑑定機構均未作明確規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際情況綜合分析,我國現行的司法鑑定專門鑑定機構和涉及司法鑑定的其他鑑定機構主要有法院、檢察院、公安系統內部設立的鑑定機構和社會各行業各領域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但從事林業司法鑑定的專門機構還基本屬於空白,只有個別機構所從事的鑑定與林業有些關聯,如動植物檢疫、種子管理等。我國現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規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並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之一的可以擔任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外,對從事其它司法鑑定的人員應具備怎樣的資格沒有明確規定。所有這些,有歷史的原因,也與我國的具體國情有關。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訴訟制度的不斷改革,不久的將來,我國必定會建立司法鑑定鑑定人資格認證制度。

2、在對林業案件的司法技術鑑定中,許多情況下都要對案件所涉及的事物進行野外現場勘查和測定。要使鑑定結論達到客觀公正,使之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在從事林業司法鑑定的專門機構尚未建立,而當前社會又有較為廣泛需求的情況下,具有一定資質的林業調查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林業有關的鑑定、檢測、評估機構以及具備一定林業專門知識的林業工作者均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接受不同的委託從事林業司法鑑定工作

二、林業司法鑑定範圍

(一)森林火災造成林木損失鑑定;

(二)採挖林木樹種、樹齡、價值鑑定;

(三)採伐各類灌木、草本植物名目、種屬、價值鑑定;

(四) 採林木油脂價值、造成森木損失鑑定;

(五)採集林木種子數量、名稱、價值或因採集種子對林木造成損失鑑定;

(六)挖樹根、剝樹皮、修樹枝等對林木造成損失鑑定;

(七)林產品和林業副產品價值以及生產原材料數量鑑定;

(八)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發生面積以及造成經濟損失鑑定;

(九)使用、徵用、佔用林地面積、或者由此造成的環境影響或因採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鑑定;

(十)森林資源資產權屬、各類林分因子、各種營林活動合理性以及山區開發和林業工程對森林環境影響鑑定;

(十一)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核實)鑑定;

(十二)珍稀植物(古樹名木)年齡、價值、保護級別鑑定;

(十三)木本、草本植物種類、價值鑑定;

(十四)野生動物產品、保護級別鑑定。

看完上文,我們瞭解到在林業這方面,由於經營方式,體制的改革,林業案件涉及的範圍逐步擴大,上文也總結了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型別。雖然林業司法鑑定機構尚未建立,也沒有明確從事該行業鑑定人員該具備哪些資質,但是在不遠的將來,社會需求不斷擴大,勢必會彌補在林業司法鑑定機構這方面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