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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 時間有多長?

取保候審 閱讀(2.32W)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逮捕後,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責任,讓其提交保證金,就允許暫時不予羈押。那麼這種刑事強制措施的最長期限是多久呢?下面讓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時間有多長?

一、首先要看,該案件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法律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每個具體案件的期限,則要根據案情的需要,或更短期限即可辦結,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取保候審屆滿之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案情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可以獲得暫時的“自由”,使他們可以照顧到自己的家人以及處理好原來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關於更多的法律方面的訊息,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專業律師,獲得更全面、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