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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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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犯罪較輕且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於特殊情況是可以取保候審的,許多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採取此方式來滿足其特殊情況,這不僅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可以盡其本身職責,而且可以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那麼,就必須瞭解一下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時間。下面為大家說明一下。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取保候審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採取多長的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那麼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而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過一個半月,3個階段之和也才4個半月,確定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而不審的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時間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為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的現象。

二、取保候審由誰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由於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等原因,對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檢察、法院交付執行的被告人基本處於失控狀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發地公安機關執行,還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不統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但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履行何種批准手續,沒有明確的規定,執行機關批准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徵得決定機關同意的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因缺乏嚴格的審批手續,批准流於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意離開居住的市、縣,有的只是打個招呼,有的連招呼也不打,無人過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審需要滿足其特殊條件,並在此期間無條件履行義務。客觀的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關係著犯罪嫌疑人將為社會帶來的利益問題,我們要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