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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入戶盜竊批捕需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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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入戶盜竊批捕需啥條件

一、在我國入戶盜竊批捕需啥條件

入戶盜竊批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實施程式:

1.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在我國的相關辦案機關,在懲處相關的犯罪者應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批捕。按照我國的批捕條件進行辦理,辦理時相關的犯罪者需要符合相關的犯罪事實的。我國的相關檢察機關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批捕,按照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