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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拘役和管制

強制措施 閱讀(1.69W)

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但與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對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予以關押在一定場所內,而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因此,管制刑屬於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對犯罪分子不予以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即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
第二,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即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遷居等自由。
第三,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四,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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