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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拘留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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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拘役和拘留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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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拘役和管制

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但與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對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予以關押在一定場所內,而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因此,管制刑屬於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對犯罪分子不予以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即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
第二,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即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遷居等自由。
第三,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四,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