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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事逮捕嚴重嗎?

強制措施 閱讀(2.04W)

法律規定刑事逮捕嚴重嗎?

一、法律規定刑事逮捕嚴重嗎?

法律規定刑事逮捕嚴重,檢察院一旦批捕就等著法院開庭判刑了。只有在證據已經準備齊全的情況下,檢察院才會下達批捕的檔案,批捕就等於要判刑,那麼犯罪人員可能就會接受法律的治裁。

期間可以辦取保,但是同意取保的可能性很小了。

二、批准逮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刑事逮捕方面的問題,那麼需要嚴格的按照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來進行一定的處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犯罪前提是存在需要批准逮捕的措施,可以提起批准逮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