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已經批捕了不給檔案嗎?
檢察院批捕的話會給公安機關出具批捕通知書,不需要再出具其他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二、批捕以後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批捕以後,法律沒有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批捕過程中需要出具的檔案是法定的,檢察院不需要給家屬或是律師出具其他的檔案。另外,因為批捕以後還是出於案件的偵查階段,在偵查階段律師也是不能閱卷的。不過,批捕以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