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批捕職能是哪個機關

強制措施 閱讀(9.12K)

刑事案件中批捕職能是哪個機關

一、刑事案件中批捕職能是哪個機關?

批捕職能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的決定權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使。逮捕決定權的行使有以下三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沒有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具備了逮捕條件,應當逮捕的,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否則,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2)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人民檢察院對於自行偵查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二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士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但在偵查階段沒有逮捕的,可以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3)人民法院決定逮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可以依法作出決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的,逮捕決定作出後,應當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後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決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受理至判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式20天內審結。)

由此得知,批捕職能是我國的刑法依法賦予檢察院和刑事法院的權利,但是,兩大司法機關在行使批捕職能的時候也是有法可依的。其實,我國法律制度上對於批捕職能的立法也不是特別的完善,特別是由檢察院自行偵查的這些案件,雖然形成了上下級的監督關係,但畢竟話語權也都是在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