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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被告人能逮捕兩次嗎 | 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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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被告人能逮捕兩次嗎,規定是什麼?

一、對同一被告人能逮捕兩次嗎,規定是什麼?

對同一被告人一般是不能逮捕兩次的。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有監視居住的決定權,曾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仍可以由檢察院或法院來決定監視居住。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不批捕,但仍需要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仍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同一被告人一般是不能提起兩次的逮捕申請的,除非是出現了管轄地等問題發生了重疊而錯誤進了逮捕。如果已經對於犯罪嫌疑人進了逮捕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繼續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情況不嚴重、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