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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兩次 | 能否索賠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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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兩次,能否索賠兩次?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條件、標準、程式等問題。通常賠償也是按照傷殘鑑定等級給予勞動者的。那麼,遇到第一次工傷認定後,因傷勢加重而再做工傷認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再次賠償呢?本站為您揭曉答案。

十幾年前,勞動者在工作中挫傷腰部經鑑定為8級傷殘,在得到相關補償後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十年後,勞動者對工傷等級進行了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由8級升至6級,並再次提起訴訟,索要賠償。不過,這一次,法院沒有支援他的訴求。

據瞭解,當時周某是在工作中挫傷腰部,被送到醫院後診斷為L2輕度壓縮骨折。經鑑定,周某傷殘等級為8級。之後,周某通過訴訟方式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並得到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費、一次性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8萬餘元。2012年5月,周某對自己的傷殘等級申請了複查鑑定。同年9月,鑑定結論認定周某的傷殘等級為6級。為此,周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原單位賠償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8.7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援了周某訴求。宣判後,原單位不服,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終審改判,駁回了員工要求原單位補償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訴訟請求。

傷情複查以勞動關係存續為前提

法院二審認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是工傷職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基本條件,由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與工傷保險待遇緊密相關,如果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後,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那麼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將永遠處於一種變化的不穩定狀態,這也與勞動者通過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並以此獲取一次性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院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宋勇進一步解釋稱,《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權應以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尚保留勞動關係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並領取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不能再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此外,周某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再未對其進行勞動管理,其傷情變化是否與原先的工傷事故之間具有關聯性也無法確定,即使鑑定機構作出了複查鑑定結論,也不宜根據該鑑定結論主張其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宋勇還提示,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職業危害引起職業病後,工傷職工如果準備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特別慎重。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應在勞動能力鑑定一年後進行,並且是在保留了勞動關係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議勞動者待病情穩定以及傷殘等級不會再發生新的變化之後,再行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如果傷殘等級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差額。